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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033

负电价充电补偿:电网倒贴的钱,算收入还是抵成�?

"储能充电不花钱,还能倒赚"——负电价时段是真的。现货市场出现负电价时,充电不仅免电费还获得电网补偿,但合同分成公式�"充电有成本、放电有收入"设计,成本为负时公式是否成立,倒贴的钱归谁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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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电价充电补偿:电网倒贴的钱,算收入还是抵成�? 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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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条款解剖

核心搜索� 负电�?充电补偿 收益归属 储能EMC 电价结构


储光者说

“储能充电不花钱,还能倒赚”——这句话,在负电价时段是真的�

现货市场出现负电价时,储能充电不仅不用付电费,电网还按负电价支付一笔补偿。这笔钱,是真金白银的现金流入。但合同里的分成公式,是按”充电有成本、放电有收入”设计的。充电成本是零甚至为负的时候,公式的逻辑还成不成立,这笔倒贴的钱算谁的,合同没有说�

不是负电价该不该存在,而是合同的分成公式,没有为”充电成本为负”这个场景预留位置�

问题所�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后,负电价成为可以预期的现象。新能源大发、负荷低谷、电网调峰能力不足时,现货价格可能跌破零。此时储能充电,不仅不需要支付电费,电网反而按负电价向充电方支付补偿。负电价充电,是储能系统可以参与的收益场景�

但合同的分成公式,建立在”价差”逻辑上:放电收入减充电成本,差额分成。这个公式假设充电成本是正数。当充电成本变成负数时,公式在数学上仍然成立——放电收入减去一个负数,等于加上一笔钱。但这笔钱的性质,合同没有定义。它算收益的一部分,还是算充电成本的抵扣?两种算法,分成的结果不同�

服务商可能把它计入”其他收入”,不进入分成池。业主可能认为它是项目收益的一部分,应该分成。合同中”收益”的定义如果只写了”峰谷价差”,负电价补偿就不在定义的范围内。灰区出现了。这笔钱的规模,在负电价频繁的地区,可能相当可观�

一个具体场�

某项目运行第三年,当地现货市场负电价频发。全年负电价时段充电�?20小时,累计获得电网补偿约8万元。服务商将这笔补偿计入”其他收入”,未纳入分成。业主在年度对账时发现这笔收入,要求纳入分成池。服务商回应:合同约定的分成范围是峰谷价差,负电价补偿是辅助服务类收入,不在分成范围内。业主认为:补偿是充电行为产生的现金流,属于项目收益的一部分。合同没有约定负电价补偿的归属�?万元归服务商,业主没有分到�

如果合同约定了”项目收益包括放电收入扣除充电成本后的净价差,以及因充电、放电产生的全部现金流入,包括但不限于负电价充电补偿、需求响应补贴、辅助服务收益。上述现金流入均纳入收益分成池,按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分配”,负电价补偿的归属就有了合同依据�

两种条款

常见写法�

“项目收益按峰谷价差计算。�

替代方案�

“项目收益包括:放电收入扣除充电成本后的净价差,以及储能系统在充放电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现金流入,包括但不限于负电价充电补偿、需求响应补贴、辅助服务补偿。上述全部现金流入统一纳入收益分成池,按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分配。服务商应每月向业主提交收益明细,列明各项收益的金额和来源。新出现的收益类型,未在本合同附件《收益类型清单》中列明的,双方应在发现�?5日内确认其归属。�

差异核心:常见写法把收益锁死在”峰谷价差”四个字里,负电价补偿和其他新兴收益类型,全部在框架外。替代方案做了一件事——把收益的定义从”价差”扩展为”充放电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现金流入”,并设置收益类型清单和新增类型确认机制。核心逻辑是:储能系统的收益来源正在多元化,合同里的”收益”两个字必须跟得上。跟不上的部分,就是灰区。灰区的收益,默认流向掌握数据和结算的一方。用清单和确认机制,把灰区关闭在签约时�

一句话总结

电价跌到零以下,合同里的”收益”定义还停在零以上。定义不更新,倒贴的钱就进了会算账的人兜里�

适用性判�

三问自检�

  1. 合同里的”收益”定义,是”价差”还是”全部现金流入”? �?“价差”的话,负电价补偿、辅助服务、需求响应,全部在分成范围外�

  2. 有没有收益类型清单? �?没有的话,新收益类型出现时,归属靠临时确认。确认之前,钱在谁手里,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3. 新增收益类型的确认时限有没有约定�?�?没有的话,发现新收益后,双方可能拖着不确认�?5日的确认时限,是让灰区尽快关闭�

谈判参考话�

对方说”负电价补偿是我们通过平台操作获得的,和业主无关,不该分成”:

“负电价补偿是充电行为产生的现金流。充电行为发生在业主的场地上,使用的是项目设备。建议合同里约定:充放电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现金流入,统一纳入分成池。你们通过平台操作,操作能力值得尊重,操作成本可以从收益中扣除。但收益本身,是项目产生的,归属应该清晰。负电价现在可能是小钱,未来负电价频发,这笔钱会变大。现在把定义写清楚,比将来为了一笔大钱争归属,便宜得多。�

对方说”负电价补偿在签约时还没有,合同没法预见”:

“正因为签约时没有,才需要写’全部现金流入’而不是’价差’。具体每一项收益类型,可以在附件清单里列明,清单之外的新类型,约定15日内确认归属。我们不预测未来出现什么,只约定未来出现后怎么处理。规则先行,类型后补。这样不管负电价、需求响应、还是未来什么新的收益,都在框架内。框架外的钱,才需要争。框架内的钱,按合同分。�

关联合同条款

  • No.031:现货节点电价与目录峰谷价差——口径切换的同类问题
  • No.034:充电电价构成——充电成本的另一重定�
  • No.185:合同外的收益流——新收益类型在合同框架外的走�
  • No.082:电网调度停机的责任认定——电网补偿的另一形�
  • No.176:合同与外部规则的接口——现货市场规则与合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