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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No.031 ·

现货市场节点电价:从目录电价切换到现货电价,结算价差已被现货市场吃掉

目录电价是"规定出来的",现货电价是"竞争出来的"。同一度电,两套价格体系,中间那个结算基准的鸿沟,合同一个字都没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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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市场节点电价:从目录电价切换到现货电价,结算价差已被现货市场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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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录电价体系切换到现货电价体系,结算基准本身失效

目录电价是”规定出来的”,现货电价是”竞争出来的”。同一度电,两套价格体系,中间那个结算基准的鸿沟,合同一个字都没写。

投决会上,可研报告翻到第17页。储能收益模型的核心假设赫然在目:峰谷价差0.9元/kWh,全年套利收益稳定,IRR 10.5%。

这个0.9元来自哪里?来自目录分时电价——电网公司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提前划定的峰段电价减谷段电价。行政定价框架下的理论价差,白纸黑字,签合同时就算得清清楚楚。

项目投运第二年,所在省份进入电力现货市场长周期连续结算试运行。储能还在每天充放电,策略没变,设备没坏。但月度结算单上的实际价差,从0.9元缩到了0.3元。

不是市场波动,不是某个月的特殊情况。是连续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实际结算价差稳定在目录价差的三分之一到一半之间。

合同还在按0.9元算收益,市场只给了0.3元。中间这6毛钱的缺口,不是经营风险,不是价格波动——是结算基准本身失效了。

你在一个已经现货化的市场里,用一个行政定价的标尺在量收益。尺子没变,但尺子量的是另一个世界的价格。这个世界已经不存在了。

一、两套价格体系的本质差异——不是数值不同,是形成机制完全不同

这是整个问题最核心的概念,也是投决会上最容易一笔带过的地方。目录峰谷价差和现货节点电价,不是同一套体系里的两个数值——它们是两套完全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

目录峰谷价差,是行政定价的产物。 电网公司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时电价政策,提前划定峰段几点到几点、谷段几点到几点,峰段上浮多少、谷段下浮多少。全年每一天、每一小时的价差,在签合同那天就能算出来。定价逻辑是行政性的——目的是信号引导,让用户在峰段少用电、谷段多用电。价差的大小,反映的是政策的引导力度,不是那一刻真实的供需关系。

现货节点电价,是市场出清的产物。 电力现货市场中,每一个交易节点(通常是15分钟)由发电侧报价、用户侧报价、调度机构在安全约束下出清,形成边际价格。它不由任何行政部门事先设定,今天不知道明天的价格,这个15分钟不知道下个15分钟的价格。定价逻辑是竞争性的——目的是供需平衡,让每一度电的价格反映那一刻真实的发电成本和用电需求。

这两套体系的本质差异不在数值大小,在于价格是怎么来的。目录价差是”规定出来的”,现货价差是”竞争出来的”。前者是一个稳定的信号,后者是一个实时变动的结果。

当合同用目录价差作为结算基准,而实际充放电走的是现货市场时,结算基准和收入来源就已经不在同一个价格体系里了。这不是价差大小的波动问题,是价差根本就不来自同一个地方。合同指向了一个已经不再适用于你的价格体系,而合同本身没有提供切换到另一个价格体系的路径。

二、目录电价还在,但它已经不是你实际结算的价格

很多EMC合同的签约方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误解:只要电网公司还发布目录分时电价,合同约定的结算基准就继续有效。

这个理解在目录电价时代没有问题。但当所在省份进入现货市场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后,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发生了:目录电价仍然存在,但它的适用对象变了。

现货市场运行后,市场化用户(包括储能这类经营性充放电主体)的实际充放电结算价格,是现货市场的节点边际电价,不是目录电价。目录电价可能仍然存在,但它是非市场化用户——居民、农业、尚未进入市场的部分工商业用户——的保底供电价格,或者是现货市场价格上限/下限的参考锚点。它不是市场化交易主体的实际结算价。

于是出现了一个在法律上非常微妙但经济上致命的状态:

  • 合同约定的结算基准——目录峰谷价差——仍然是一个有效存在的政策文件。
  • 项目实际发生的充放电价格——现货节点电价——是另一个完全不同的价格。
  • 两套价格同时存在,一套用来签合同,一套用来过日子。
  • 合同没有违约,双方都在按约定执行。但合同指向的那个价格体系,已经不是实际结算的价格。

这不是价格波动。价格波动是同一套体系内数值的上下变化,合同可以承受。这是结算基准的失效——合同指向的标尺本身,不再量你实际交易的那个市场。两者之间的偏差不是临时的、不是偶然的、不是可以等待恢复的。一旦现货市场运行,目录电价就不再是储能实际结算的价格,而且不会再回来。

三、结算基准错配的真实量级

以某现货长周期试运行省份2024年实际数据为例,一个2小时储能系统、10MWh容量:

结算基准充电均价放电均价实际价差对比目录价差
目录分时电价0.3元/kWh1.2元/kWh0.9元/kWh基准
现货节点电价0.25元/kWh0.55元/kWh0.3元/kWh仅为目录价差的33%

年放电量按330天×10MWh=3300MWh计算:

结算基准年度价差收益变化
按目录价差结算297万元基准
按现货价差结算99万元-198万元,降幅67%

合同还是那份合同,设备还是那些设备,放电量还是那个放电量。但收益从297万变成了99万。少了198万,不是市场偶然波动,是结算基准本身就选错了。

而更致命的是:这198万的缺口,合同里一个字都没提。没有条款说”如果所在省进入现货市场,结算基准要不要切换”,没有条款说”现货价差低于目录价差时差额怎么分担”,没有条款说”收益塌了谁兜底”。合同还在完美执行,双方都没有违约,但项目的经济性已经塌了。

四、一个更深层的问题:节点电价的时空差异

以上讨论还停留在”全省平均价差”的层面。但现货市场有一个目录电价完全不考虑的因素:节点电价的时空差异。

目录分时电价假设全省统一价、全天固定时段。同一个省里的所有用户,只要在同一个时段用电,面对的是同一个目录电价。这是行政定价的必然特征——简单、统一、可管理。

现货市场则完全不同。每一个交易节点(15分钟)在每一个电网节点上,都有一个独立的出清价格。这个价格取决于该节点此刻的发电出力、负荷需求、以及该节点与全网之间的输电通道容量。

这意味着两件事。

第一,储能项目接入的具体位置,直接决定了它在现货市场中面对的是哪个节点的电价。如果接入点在负荷中心、电网阻塞较轻的区域,节点电价接近全省平均价,充放电价差可能相对稳定。如果接入点在新能源密集、送出受限的偏远区域,充电时段的节点电价可能因本地新能源大发而极低,但放电时段的节点电价也可能因本地负荷不足、送出受限而被压制——充放电价差可能远低于全省平均值。

第二,不同节点的价差差异不是小数字。在部分新能源高渗透率、电网阻塞严重的省份,同一时刻不同节点的电价差异可以达到0.3-0.5元/kWh甚至更高。目录电价对这个差异完全无能为力——它假设全省一个价,但现货市场每天都在告诉你:每个节点的价都不一样。

合同如果以目录电价作为结算基准,它不仅忽略了”现货价差系统性低于目录价差”的问题,还完全忽略了”你的储能接在哪个节点,价差可能和全省平均水平差出几毛钱”的问题。这两个偏差叠加在一起,足以把一个IRR 10%的项目拖到5%以下。

五、合同死局——结算基准已经失效,但合同没有提供切换路径

绝大多数EMC合同对结算基准的定义,停留在目录分时电价框架内。典型表述如:

“储能收益按电网公司公布的峰谷分时电价价差计算。”

这句话在目录电价时代是完美的。它清晰、可执行、有政策文件背书。但它隐含了一个从来没有被写出来的前提假设:电网公司公布的峰谷分时电价,就是储能实际充放电的结算价格。

这个假设在目录电价时代成立。在现货市场时代不成立。但合同没有因为现货市场的到来而自动修正。于是出现了一个荒谬的局面:

  • 投资方说:“合同白纸黑字写的是目录峰谷价差结算,我没违约。”
  • 业主方说:“实际电价已经是现货价格了,凭什么还按目录价差分成?”
  • 双方都能在合同里找到支持自己的逻辑。
  • 因为合同本身没有对”现货市场运行后结算基准是否切换”这个问题给出任何答案。

这不是合同的漏洞,是合同的结构性缺失。合同起草时,现货市场还没来,起草者没有义务预见到它。但当它真的来了,合同没有自我更新机制,只能靠双方重新谈判——而此时双方的利益已经分化,谈判注定艰难。

六、条款重构——让结算基准永远指向实际发生的价格

以下条款必须在EMC合同签订时加入,或在现货市场运行前通过补充协议补入:

第一条:结算基准的分层顺位

本合同项下储能收益的结算基准,按以下优先顺序适用:

第一顺位:若项目所在省级行政区已进入电力现货市场长周期连续结算试运行,且储能系统以市场化主体身份参与现货市场结算的,以现货市场实际结算的加权平均节点电价作为结算基准。

第二顺位:若项目所在省尚未进入现货市场,或储能系统未以市场化主体身份参与现货结算的,以电网公司当期有效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峰谷价差作为结算基准。

现货市场”长周期连续结算试运行”的认定标准为:省级电力调度机构正式发文明确,且连续运行时间已超过【6】个月。

第二条:现货基准下的结算公式

若适用现货市场结算基准,储能收益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度放电收益 = Σ(放电时段现货节点电价 × 放电量)- Σ(充电时段现货节点电价 × 充电量)- 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附加 - 现货市场分摊费用。

其中,现货节点电价以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单数据为准;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附加按电网公司当期有效标准执行;现货市场分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阻塞盈余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等,按电力交易中心实际结算数计入。

第三条:节点电价的适用

双方确认,现货市场环境下,储能系统接入电网的具体节点位置将影响其实际结算的节点电价。若储能系统在现货市场中的结算节点电价与全省加权平均节点电价的偏差连续【3】个月超过【15%】,双方应启动协商,评估该偏差对项目收益的影响,并讨论是否调整结算基准或分成比例。

第四条:过渡期观察与切换的不可逆性

自现货市场结算基准适用之日起的前【12】个月,为结算基准转换的过渡观察期。过渡观察期满后,双方对过渡期内的实际收益与可研报告预测收益进行对比评估。若因结算基准转换导致实际收益低于可研预测收益的【70%】,双方应启动协商,调整分成比例或启动本合同保底收益机制。

双方确认,现货市场结算基准的启用是不可逆的。一旦所在省份进入现货市场长周期运行,不再恢复以目录分时电价作为结算基准,无论现货市场实际价差是否低于目录价差。

七、这个案例的核心教训

目录分时电价是行政定价的产物,现货节点电价是市场出清的结果。前者是”规定出来的”,后者是”竞争出来的”。同一度电,两套价格体系,合同指向了前者,市场结算走的是后者——这不是价差波动,是计价体系换了。

结算基准不是一个会计概念,是合同的给付基础。基准指向的价格体系已经不再适用于项目时,合同还在完美执行,但项目已经在经济上死了。

好的EMC合同,不在结算基准上假装现货市场不会来。它预设分层顺位,预置切换路径,预设节点电价的适用规则。确保结算指向的永远是实际发生的价格,而不是签合同时那张已经过期的目录电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