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3约,D-1报,三天的时间差,是风险,也是空间。30%-130%的有效调节阈值,是规则给预测能力划的及格线。
本文拆解日灵活调节的收益逻辑、基线认定与时间缝里的预测定价权。
上一期,我们拆了零售市场。
VPP的基本盘,藏着一个“平均分陷阱”。批发均价是全市场售电公司的加权均价,不是VPP自己的购电成本。跑赢平均分,是放大器;跑输平均分,是天花板。
这一期,拆VPP在零售侧最灵活的一个工具:日灵活调节。
核心问题只有一个:
VPP提前三天跟用户约好的事,到了前一天,市场变了,谁说了算?
陕西零售细则第7.5.1条: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可结合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市场价格走向等情况,与其服务的具备24小时计量条件的用户(或聚合资源主体)签订日灵活调节约定,发挥灵活调节作用。根据调节行为的不同将日灵活调节约定分为上调型和下调型两种。
——《陕西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V1.0)》第7.5.1条
翻译一下:
VPP在D-3日,向用户发一个邀约:
“后天,某个时段,你能不能少用点电(或者多用点电)?我给你一个激励价格。”
用户如果答应,双方签一个“日灵活调节约定”,约定四项参数:
· 上(下)调时段
· 各时段调节电量
· 分时合同电量
· 激励价格
到了执行日(D日),用户按照约定调整用电行为,VPP按约定价格补偿用户。
日灵活调节最关键的规则,是它的时间节点。
陕西零售细则第7.5.2条: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提前3天(即D-3日)在零售交易平台向与其确立服务关系的零售用户(或聚合资源主体)发布D日灵活调节邀约。
——《陕西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V1.0)》第7.5.2条
也就是说,VPP要在D-3日,就和用户约好D日的调节量。
但现货市场的报价截止时间,是D-1日。
陕西现货细则第4.5条:
竞价日09:30前,各经营主体完成电能量市场交易信息申报;竞价日18:00前,市场运营机构完成日前市场正式出清。
——《陕西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V1.0)》第4.5条
三天的时间差。
D-3日,VPP不知道D日的现货价格走势。它只能靠预测。
D-1日,现货价格出来了。如果价格走势和D-3日的预判一致,没问题。如果不一致,问题就来了:
这中间的损失,规则没有说谁承担。
陕西规则没有条款规定“日灵活调节约定优先于现货出清计划”或反之。两者是并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