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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No.189

碳配额与碳成本的传导:储能充电的碳成本,正在从隐性走向显性

"充电成本就是电费"——这句话正在过时。碳市场扩容后,业主所在行业可能被纳入碳配额管理。储能充电消耗的电量,对应的碳排放,可能需要业主用碳配额来覆盖。配额不够,就要从碳市场买。充电的电费之外,多了一笔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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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配额与碳成本的传导:储能充电的碳成本,正在从隐性走向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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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光者说

“充电成本就是电费”——这句话正在过时。

碳市场扩容后,业主所在行业可能被纳入碳配额管理。储能充电消耗的电量,对应的碳排放,可能需要业主用碳配额来覆盖。配额不够,就要从碳市场买。充电的电费之外,多了一笔碳成本。

合同里的充电成本定义,只写了电费。碳成本由谁承担,合同没有答案。这笔成本正在从隐性走向显性,而合同还停在电费时代。

问题所在

储能充电的成本结构,正在被碳市场的演进改变。目前,全国碳市场覆盖发电行业。但扩容时间表已经明确: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将陆续纳入。如果业主所在行业被纳入碳配额管理,企业的用电量将对应碳排放义务。储能充电消耗的电量,如果来自火电,对应的碳排放需要业主用配额覆盖。配额不足,就需要从碳市场购买。

这笔碳成本,在合同中没有位置。充电成本通常定义为”电网实际结算电价”,只包含电费。碳市场扩容后,充电的碳成本由谁承担,合同没有答案。服务商认为:碳配额是业主的合规义务,和储能运营无关。业主认为:充电电量是服务商策略决定的,充电的碳成本是策略后果的一部分。双方的立场,和充电的碳成本一样,正在从隐性走向显性。

这个问题的紧迫性,取决于业主所在行业纳入碳市场的时间。对高耗能行业,时间是明牌。对一般工商业,碳市场的扩容可能比预期更快。合同签的是长期安排,碳成本的传导不会等合同更新。

一个具体场景

某业主企业属于电解铝行业,已被列入碳市场扩容范围。储能系统每年充电约300万度。按电网排放因子0.5kg CO2/kWh计算,年碳排放约1500吨。碳价80元/吨,年碳成本约12万元。业主要求服务商承担部分碳成本,理由是充电策略由服务商控制,谷段充电的火电占比最高。服务商回应:碳配额是业主的合规义务,和EMC合同无关。合同没有碳成本条款。12万元的碳成本,由业主承担。

如果合同约定了”因碳市场政策变化导致储能充电新增碳成本的,按以下规则处理:单年碳成本不超过项目年收益3%的,计入充电成本;超过3%的部分,由双方按50%分摊。碳成本的计算以政府主管部门或碳市场出具的碳排放数据和碳价结算凭证为准。服务商应在充电策略中考虑碳成本因素,优化充电时段的碳强度”,碳成本的传导就有了合同路径。

两种条款

常见写法:

“充电成本按电网实际结算电价计算。”

替代方案:

“充电成本包括电网结算电价和因充电产生的碳成本。碳成本定义为:因储能充电电量对应的碳排放,导致业主购买碳配额或缴纳碳税的实际支出。充电电源结构中绿电比例可证明的,碳成本按灰电比例折算。单年碳成本不超过项目年收益3%的,计入充电成本;超过3%的部分,由双方按50%分摊。服务商应在充电策略中考虑碳成本因素,在不显著影响收益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低碳强度时段充电。碳成本的计算,以政府主管部门或碳市场出具的碳排放数据和碳价结算凭证为准。”

差异核心:常见写法把充电成本锁定为电费,碳成本被排除在合同之外。替代方案做了一件事——把碳成本纳入充电成本的会计口径,设定了3%的容忍线和超出的分摊比例,同时要求服务商在充电策略中考虑碳强度。核心逻辑是:碳成本是充电行为的直接后果,不是凭空出现的外部费用。服务商的充电策略决定了充电的碳强度,策略的碳后果需要纳入合同。小额碳成本计入运营,大额双方分摊,策略优化有激励。

一句话总结

充电的电费写进了合同,充电的碳成本正在路上。合同需要为碳成本留好位置,别让它到了门口才临时找位置。

适用性判断

三问自检:

  1. 业主所在行业是否在碳市场扩容范围内? → 是的话,充电的碳成本已经是或即将是现实。合同的充电成本定义需要更新。

  2. 合同里的充电成本,有没有包含碳成本的约定? → 没有的话,碳成本来了,由谁承担没有答案。业主是碳配额的义务主体,默认承担者就是业主。

  3. 充电策略有没有考虑碳强度的优化要求? → 没有的话,服务商按电价最优安排充电,不关心碳强度。碳成本传导到业主时,策略已经执行了多年。

谈判参考话术

对方说”碳配额是业主的合规义务,和储能运营无关,碳成本不该由服务商承担”:

“碳配额确实是业主的合规义务。但充电电量是你们的策略决定的。谷段充电火电占比最高,碳强度最大。你们在策略中如果不考虑碳强度,充电的碳成本就被动推高。我们建议合同约定:小额碳成本计入运营成本,大额双方分摊,同时要求你们在充电策略中考虑碳强度因素。这样业主的合规义务不转移,但服务商在策略中有了碳约束。碳成本不是全归你们,也不是全归业主,而是策略和合规各自承担一部分。这个结构,双方都有动力优化。”

如果对方继续说:“充电策略优先考虑碳强度,可能会损失一部分价差收益,这个损失算谁的?”

“所以条款里写的是’在不显著影响收益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低碳强度时段充电’。如果低碳时段和低电价时段重叠,策略调整几乎无损。如果冲突,优化空间有限,我们不强求。但至少要有数据支撑——你们在策略中是否考虑了碳强度,考虑的结果是什么,每月在报表中体现。碳成本的优化,需要数据透明。没有数据,我们不知道策略是在优化碳强度,还是完全不顾碳强度。有数据,优化效果可评估,分摊比例才有依据。”

关联合同条款

  • No.150:碳配额与储能充电——同一主题在第四章的展开
  • No.186:绿电属性的认定与归属——碳强度与绿电的关联
  • No.187:碳减排量的核算与确权——碳成本与碳减排的对称性
  • No.191:环境权益的政策波动——碳价波动的政策基础
  • No.190:碳足迹的合规追溯——碳成本与碳足迹的衔接
  • No.180:渐进式策略偏离——碳强度优化与策略偏移的张力
  • No.182:考核基线的锚定效应——碳成本对收益基准的影响
  • No.185:合同外的收益流——碳成本与合同外收益的对称性
  • No.178:数据颗粒度的不对称——碳强度数据的可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