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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No.011

格式条款的隐形免责:哪些免责条款可能显失公平

这是我们的标准合同模板——这句话,业主在签约时经常听到。标准模板的意思是:条款是服务商事先拟好的,业主只有签和不签两个选项,没有逐条修改的空间。模板里的免责条款,密密麻麻写了好几页。签约时业主懒得逐条看,或者看了也看不明白。运行时才发现,那些免责条款把服务商的很多义务都卸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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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隐形免责:哪些免责条款可能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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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条款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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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光者说

“这是我们的标准合同模板”——这句话,业主在签约时经常听到。

标准模板的意思是:条款是服务商事先拟好的,业主只有签和不签两个选项,没有逐条修改的空间。模板里的免责条款,密密麻麻写了好几页。签约时业主懒得逐条看,或者看了也看不明白。运行时才发现,那些免责条款把服务商的很多义务都卸掉了。

格式合同不是问题,问题是格式合同里的免责条款,可能已经越过了公平的边界。

问题所在

储能EMC合同通常由服务商提供标准模板。模板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商务条款可以谈——分成比例、合同期限、保底收益;免责条款通常不进入谈判——因为它们看起来是“法律技术性条款”,业主的法务如果不够专业,很难逐条识别其中的风险。

典型的免责条款包括:因电网原因导致的停运,服务商不承担责任;因设备厂商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服务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任何损失,双方互不追责;服务商对间接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不承担责任。这些条款单独看,每一条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组合起来,服务商的履约责任被大幅掏空:设备坏了是厂商的事,停运了是电网的事,收益没达到是不可抗力。业主签了一份合同,发现真正能让服务商承担责任的空间所剩无几。

法律上,格式条款中的免责内容如果显失公平,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显失公平”的判断需要在诉讼中由法院或仲裁庭做出。业主在签约时不会意识到这些条款叠加后的效果,运行时发现问题,再走诉讼,成本已经很高。诉讼的周期和费用,本身就是业主承担的隐性代价。

一个具体场景

某项目合同模板中有一条:“因设备制造商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设备故障或损失,服务商不承担责任,业主应直接向制造商追索。”业主的法务在审查时觉得这条有问题,但服务商表示“这是行业标准条款,所有项目都这样签”。业主最终签署。第三年,设备因电芯制造缺陷发生故障,维修费约12万元。业主要求服务商承担。服务商拿出合同条款:质量问题由制造商负责。业主联系制造商,制造商回应:产品已过质保期,且是系统集成问题,不是电芯本身的问题。夹在中间的业主,12万元无人认领。

如果合同约定了“服务商应对其采购和集成的设备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设备制造商责任为由免除自己的合同义务。服务商承担后可向制造商追偿”,质量责任的链条就清晰了:服务商是业主的合同对手方,设备出了问题,先由服务商负责,再由服务商去向制造商追。

两种条款

常见写法: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损失,服务商不承担责任。”

替代方案:

“服务商应对其采购、集成的设备质量承担全部合同责任。因设备制造商、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原因导致的设备故障、停运或损失,服务商应先行向业主承担责任,再向第三方追偿。服务商不得以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为由免除或减轻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除非该情形在法律上构成不可抗力且服务商已履行通知和减损义务。本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与前述约定冲突,以前述约定为准。”

差异核心:常见写法用“第三方原因”把服务商的责任切出去。替代方案做了一件事——把“先行承担,再行追偿”设为服务商的责任模式。核心逻辑是:业主的合同对手方是服务商,不是设备制造商。业主没有义务去追一个自己不认识、没签过合同的供应商。服务商采购了设备,就要为设备负责。至于服务商怎么向制造商追偿,那是服务商和制造商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业主不需要介入。

一句话总结

免责条款的叠加,可以把一份合同掏空。签约时逐条看,比运行时逐条哭更有用。

适用性判断

三问自检:

  1. 合同里有没有“因第三方原因不承担责任”“因电网原因不承担责任”的条款? → 有的话,把这些条款挑出来单独看。这些条款把本应落在服务商身上的责任,转移给了业主。

  2. 业主的法务有没有逐条审查过免责条款? → 没有的话,标准模板里的隐性免责被照单全收。业主签约时以为自己买的是保障,实际上买来的合同里有很多免责出口。

  3. 合同里有没有“先行承担再追偿”的约定? → 没有的话,设备出问题,业主面对的不是服务商,而是服务商背后的厂商、供应商、分包商。业主没有合同关系,追偿无路。

谈判参考话术

对方说“这是我们的标准模板,所有项目都这样签,免责条款不能改”:

“理解标准模板有它的必要性。但免责条款中关于第三方原因的部分,我们建议调整为‘服务商先行承担,再向第三方追偿’。业主签的是和服务商的合同,设备出了问题,业主只能找你们。你们觉得制造商有责任,你们去追。不能让业主夹在中间。这个调整不改变你们的最终责任分配,只是把追偿的路径理顺了。如果你们觉得标准模板不能动,那业主需要知道,这份合同把供应商的风险也留给了业主。”

如果对方继续说:“间接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不担责,这是行业惯例,不然服务商的风险太大了。”

“风险可以分担,但边界要清楚。我们建议把‘间接损失’具体化:比如收益损失如果是因为设备停运导致的,该不该赔,合同里写明。行业惯例可以接受,但惯例的内容要具体。不能用一个‘间接损失’的笼统概念,把业主的收益损失全部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收益是EMC合同的核心,把收益损失排除在赔偿之外,等于排除了合同的根本目的。”

关联合同条款

  • No.008:“最终解释权”条款的变体——单方权利条款的同类问题
  • No.014:合同语言中的模糊词清单——免责条款中的模糊表述
  • No.173:不可抗力的定义边界——不可抗力作为免责出口的边界
  • No.175:格式条款的显失公平认定——免责条款在司法中的审查
  • No.139:保险拒赔的风险缺口——保险拒赔与合同免责的叠加
  • No.115:合同中途退出的赔偿范围——赔偿范围与免责条款的关系